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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中行政拘留类案件网上办案材料清单及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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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8-12 17:56:19 |   作者: 砖机系列

  关于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行政案件办理中一些法律文书、材料的制作要求,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文书样式(2012版)》、《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法**》等,以及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中有要求,借鉴参照《刑事诉讼法》及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些要求,前期在学习中,木林就行政案件案卷办理中的一些要求,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将有关联的资料汇总如下,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们有帮助。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中》关于受案登记表中简要案情制作要求,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后果和现状,违法嫌疑犯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及到案经过。

  强制措施凭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民警在出具时,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整个纠违过程,填写法律文书时,除书写规范、字迹清楚,车号、地点等违法事实记录准确等基础要求外,还需要按以下要求制作(该内容来源于公安部2009年《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法律依据处应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填写到具体的条、款、项;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填写“无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写明异议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当事人签名栏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栏由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当事人在现场没办法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号码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关于无证驾车能否扣留车辆的问题,在《交安法》第99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第95条中却规定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行为能扣车。我个人的观点在于,轻的且有关联的、逐次递推式的行为都可以扣车,那重的行为肯定可以扣车,这中间也有法理支撑,那就是“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民警使用第99条第1款第1项扣车应该没有错误,系统中使用的10051、10052、10053也都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扣车。

  办案民警要核对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自己书写的还是请别人代写的,要求提供人签名并捺指纹,然后在空白处写上:此件由xx提供,于x年x月x日x时收到,接收民警:XXX,XXX(2名办案民警分别手写签名)。

  首先需要说明,这里的要求是依次递推性的,有行驶证提供行驶证,无牌无行驶证时最先考虑的是正规的购车发票,其次才是购车收据以及证明来源合法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辅助材料主要考虑街办、社区或者村委会的情况证明,或办案民警认可的其他旁证材料,或办案民警对机动车车架号等的查询记录,再加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书面手写承诺书。

  一是,有号牌和行驶证的,需要办案民警复印行驶证,并在行驶证复印件上注明相关内容。

  二是,无行驶证无号牌的,需要出示正规的购车发票,民警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相关联的内容。

  三是,其他来历证明,可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附则》(公安部令124号)第64条规定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方面的要求提供。

  以上复印件空白处的相关内容为:此件由XXX提供,于x年x月x日x时收到,经审核与原件一致。接收民警:XXX,XXX(2人分别手写签名)。

  四是,如果以上来历证明都没办法提供的,如果是机动车的,一定要通过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查询盗抢情况,让当事人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以及写出其车辆来源合法的书面保证,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是电动三轮车,可优先考虑让其提供购车的交款收据,并写出车辆的合法来历过程,并对来源合法作出明确承诺。办案民警要对相关情况做核实判断(在穷尽了自己的查询核实手段,尽可能排除盗抢等严重刑事案件可能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车辆的真实的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并在相关材料上注明:此件由XXX提供,于x年x月x日x时收到,接收民警:XXX,XXX(2名办案民警分别手写签名)。

  如果车辆有行驶证的,民警还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系统中进行查询比对,防止出现套牌、挪用号牌、行驶证、盗抢等情况,注明信息源自,并由两名办案民警核实后,分别手写签名。

  办案民警先要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提供的二代身份证要和违法行人本人进行一致性核实,在核对完毕后再复印,将正反两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由办案民警在空白处注明:此件由XXX提供,于x年x月x日x时收到,经审核与原件一致。接收民警:XXX,XXX(2人分别手写签名)。身份证提供人也要签名。

  一是,关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你们可以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64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第103条中关于身份证明的有关含义解释。

  二是,关于身份证查验方面的内容,大家可参照《执法**(第三版)》P119页盘问、检查程序中有查验身份证件时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是,可以对违法行人所提供的身份证的原始记录以及关联信息,对真伪性进行再核实,降低被盗用、冒用的可能;

  二是,也在通过关联信息查询来查看当事人是否有其他,如被通缉在逃、吸毒等特殊情况,或者别的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况;

  三是,也变相的解决了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身份证,需要出示户口本、户籍证明等其他情况,降低办案中出错的概率。

  民警要对查询到的相关情况做核实,并打出信息和来源,在空白处由两名办案民警核实后,分别手写签名。

  民警要对查询到的相关情况做核实,并打出信息和来源,在空白处由两名办案民警核实后,分别手写签名。当事人也要签名确认。

  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原因主要在于,如果发生如孪生兄弟、同一地方同名同姓同年龄等类无法即时区分的情况后,万一出错被冒用,这也是变相的让当事人对其无证驾车的行为再次承诺,当事人涉嫌作伪证、虚假陈述,希望能让民警免责。

  民警要对查询到的相关情况做核实,并打出信息和来源,在空白处由两名办案民警核实后,分别手写签名。(需要两名民警签名的理由见补充解释)

  民警要对查询到的相关情况做核实,并打出信息和来源,在空白处由两名办案民警核实后,分别手写签名。(需要两名民警签名的理由见补充解释)

  一是,在查获现场,要拍出全身全车有现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与车辆进行的人车合一的照片。

  二是,需要拍一张显示车辆重要特征的单独拍照,一般取45度角拍照,能体现出车辆的基本特征,如发动机排气管口、号牌、车身标识等其他重要参照标志。

  三是,涉嫌盗抢以及无号牌的车辆,还应当对车辆发动机号(电机号)、车架号、铭牌等重点部位进行拍照或者拓印。

  四是,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照相固定的应当在照片中体现的,如: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擅自改装车辆结构和特征的、使用伪变造的车辆号牌、使用伪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等。

  五是,照片应当采用A4纸粘贴或者直接在A4纸上打印,必须清晰可辨。如无特别的条件需重点记录的颜色类问题外,一般黑白颜色即可。

  八是,如果不是在查获现场拍摄的人车照片,办案中心民警应当要求中队执法民警提供手写的情况,说明为什么不是在查获现场拍摄的理由和原因,并对相关情况作出真实性承诺,签注姓名和日期。

  建议:因为现在都是数码设备,拍摄、存储和删除都很容易,请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按照人车合影照、车辆整体情况照片、车辆细节照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单独照等内容,尽可能地多拍几张照片,尽可能多地给办案中心民警提供一些照片,这样大家既有选择的余地,也可以有效的预防再去现场补拍。

  要清晰可辨,显示车辆和停车场的相关信息,复印件上建议由移交民警、接收民警签注姓名和时间,附卷。这里的填写要求,由办案中心民警决定是不是执行。

  要能反映出办案中心民警返还车辆时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记载,当事人需要签名捺指印;若不是本人,必须有委托的相关证明材料,防止返还过程中出错。尤其是对车辆的返还,应该将车返给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

  当事人罚款缴纳完毕后的银行缴款回执,或者当事人网上缴款情况的照片打印,或者民警出具的在网上核对已经缴过款的查询证明材料。办案民警手写签注姓名和时间。

  一是,如果当事人是被执勤民勤在现场查获后立即实施口头传唤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XXX在X年X月X日X时X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XXX,因什么事被传唤到了交警灞桥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这件,已经通知给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要求通知的家属XXX。

  【关于口头传唤后通知家属的时机问题,根据执法**P458页,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当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没办法通知家属的原因(身份不明、拒不提供、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现场通知易产生其他不可控情况,建议在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口头传唤到大队办案区,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查后,进行询问时当场通知、记录,这是外地的一些成熟经验。】

  二是,笔录中要告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大多数表现在如实提供证言和证据、申请回避、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方面内容,可采用书面告知或记录对话等方式。

  三是,询问女性、不满18周岁的、盲聋哑等特殊人时,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有女工作人员、监护人、翻译、见证人等类人员在场并签名。

  【如果当事人无书写能力的,这种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也有一定的可能出现,遇此情况时,应当参考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或拒绝签名和捺指纹来办理,请除大队民警、辅警之外的其他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一定要清晰地捺指纹;也能够最终靠录像、录音等方式固定,执法细则50-1-8中有提示,但保存问题是需要提前考虑。不成熟的思路,能否在宣读后,请当事人在询问结束语后民警书写的“因为当事人不认识字、不会书写,但能理解,我们已现场向其宣读,特此证明”类话语上捺完手印后,手持该页拍出清晰的合影照,打印附卷。】

  五是, 被询问人要逐页签名捺指印,有修改涂抹痕迹的地方全部要捺指纹,问答记录中间,不得留有可能会让人产生怀疑的空白等,

  七是,未尽事项,可参阅《法律文书式样》P268页、《执法**第三版》P465-466页。

  一是,要能够证明履行告知的时间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当事人在收到的告知笔录上的签注时间为:X年X月X日X时X分;

  二是,告知时应该是两名办案民警在场,亲笔签名。告知过程中,要提醒当事人认真阅读,或者由民警现场采用问答方式,完整宣读内容和其中重要的权利事项,由当事人手写出相关情况,亲笔签名并捺指印;

  三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一些特殊的陈述申辩事项和要求,如,是生活无法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是在校大学生、要求听证等特殊情况时,办案民警应当重点记录,核实后并报告所属领导,并按照指示办理。

  【说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中有规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虽然时间久远,但在今天依然有参照价值。另外,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自己在年龄、精神状态方面的证据,要核实是否属于不需要作出拘留决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几种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不需要送拘留所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如果当场提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怎么办?是生活不能处理人的唯一抚养人的怎么办?近亲属出现重大变故的又怎么办?现实中会出现很多我们没办法考虑到的情况,究竟该怎么来解决,还需要结合法理、情理和真实的情况,具体对待。】

  2018年4月9日补记,对于公安机关1995年发布的这个未成年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经过了这么多年,《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中都没有将其内容纳入,或许说明对于在校大学生无证驾摩托车类案件,是可以送拘的,其原因主要在于对于该学生的后续危险性、再犯的可能不性都不能得到保证,我们办案时应当考虑全面。

  ※为了保证民警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的公正公平,对于不作出拘留决定,或者作出决定不送所执行类案件,应当从严把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依据,必须有让所有人都能信服的理由。

  关于以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中牵扯到的治安拘留类行政案件案卷办理中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结合有关机关的要求和朋友们的一些工作实践情况,再加上个人的思考,木林将会在近期发布一套近似完整的制作要求,愿意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们。希望有能力可以推行的朋友,可以试行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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